第十七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请列席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