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履行请假手续。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小组组长履行请假手续,并由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