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