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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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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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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