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