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职务职级晋升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