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