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匹配的统计人员,明确首席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承担统计工作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首席统计员,不得将统计任务交由负责经济发展的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