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收益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或者变相限制购水、购电、购气以及停运电梯、限制业主或者业主车辆进出小区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

(三)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四)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用途或者将其用于生产经营;

(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交接查验和移交有关财物资料;

(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