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公告栏,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履约情况、投诉电话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