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使用、服务用房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纠纷解决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条件等条款作出规定。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向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