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具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未及时召开大会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及时足额提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