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暂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解散。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