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