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