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