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屋盖、楼盖、支撑、基础等建筑主体或者梁、柱、楼板、承重墙体等承重结构的,由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