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的治理要求对危险房屋进行分类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