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屋存在局部坍塌、随时有坍塌危险或者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