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危险房屋转让或者设定抵押时,房屋所有人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相关当事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