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于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

危险房屋为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唯一住房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作为临时过渡住房。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