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十七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治理要求,并抄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