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除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外,还应当向委托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