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除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外,还应当向委托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