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