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举措,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