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等政策性支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