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研管理机制,探索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研究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