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科技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