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科技金融保障:
(一)健全产业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发挥基金支持重点产业科创项目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领域的作用,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支持建立基金管理容错机制,完善政府投资退出机制;
(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投贷联动、融资租赁等服务;
(三)鼓励保险机构运用多种保险品种,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四)加强分类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