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推动政策衔接联动、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加强与徐州等市合作,积极融入区域科创圈,探索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模式,加强创新载体共建,促进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