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按照标准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