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创办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场地、融资、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支持将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规定转型为孵化载体。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