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技术创新考核制度,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