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为骨干的梯次发展格局,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在研究开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