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