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技术交易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鼓励创办和引进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技术经纪(经理)人培养,充分发挥技术经纪(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