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拒不按规定开展柑橘木虱防治,清除柑橘黄龙病病苗或者病树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防治或者清除,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限期清除病苗或者病树;逾期未清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清除。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