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