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代表任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