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代表任期内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列法律规定的措施执行期满或者依法被解除,代表在任期内需要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接到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研究决定是否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代表小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