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部门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