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