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或者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进行补选。

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须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后的代表资格,依法进行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统一的式样制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