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