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全体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