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二十条有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