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