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