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