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和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对裸露地面依法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