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