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等食堂炉灶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