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